本报讯 12月17日上午,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开会,审查会并原则通过了新的改动的《合肥市户外广告和看板设置管理办法》(以下全称《办法》)。今后,在合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而逾期并未改建或者并未拆毁的,最低罚款5000元。《办法》对户外广告设置定义的外延不作了扩展。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等载体,以加装、挂、张贴、东京电视台、投映等方式,设置文字、图像、电子光影显示装置、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公布广告的不道德。
对于禁令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,《办法》具体,禁令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远超过顶部轮廓线设置户外广告,禁令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部分设置户外广告。禁令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还包括:利用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的,影响市政公共设施、交通安全设施、交通标志、消防设施、消防安全标志用于的,在幼儿园、学校、国家机关、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掌控地带内的,以及利用人行天桥、铁路立交桥、公路立交桥等各类桥梁的。若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,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修正或者拆毁,并判处罚款。
其中,私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,判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;设置户外广告和看板不符合要求的,判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办法》新的减少了一条惩处内容:对不合乎城市容貌标准、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和看板设施,由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,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建或者拆毁;逾期并未改建或者并未拆毁的,依照有关规定的组织强迫拆毁,并可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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